法制網記者孟偉陽 通訊員王偉
  “人間的愛恨情仇,恩怨糾葛,仙道的爭鬥法力,都在《永生》。”這是百度百科中對點擊次數逾2億次的網絡小說《永生》的評價。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3萬元。
  據瞭解,原告是“起點中文網”的運營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與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鐘(筆名:“夢入神機”)簽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在協議生效之日起4年內王鐘所創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範圍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電子形式的其他權利永久轉讓給原告。同日,雙方簽署了附屬合同,約定在協議期間內王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以及相關的一切衍生權利完全排他的歸屬於原告。同年7月,原告發現王鐘在被告經營的縱橫中文網上發表了《永生》作品,後經訴訟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認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權。之後,被告在明知原告是《永生》作品著作權人的情況下,未經原告許可繼續在其經營的縱橫中文網上非法傳播上述作品,更擅自授權案外人在手機閱讀基地和暢聽網上使用該小說。
  原告認為,被告嚴重侵犯了原告對《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合法權益,非法獲利數額巨大,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萬元和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51500元。
  被告辯稱,被告是“縱橫中文網”的運營商,被告有權在其網站上傳播《永生》作品,在生效判決作出之前,被告的一切對外授權經營行為均屬合法,原告的賠償訴請過高。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縱橫中文網上傳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權案外人使用《永生》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於本案的賠償問題,法院認為,已經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獲利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萬元,法院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結合涉案作品商業價值、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等事實因素,最終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為300萬元。
  該案的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國內知名的網絡小說門戶網站,鑒於涉案的網絡小說字數為500多萬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點擊次數逾2億次,被告從移動手機閱讀基地的收入分成已高達170餘萬。因此,雖然本案僅涉及一部作品,法院仍然作出了300萬元的高額賠償判決。  (原標題:熱門網絡小說《永生》被非法傳播 起點中文網狀告縱橫中文網獲賠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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